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3-09-0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84-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84-2001 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7-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GB 15580-2011 3.1 磷肥工业 生产磷肥产品的工业.磷肥产品包括:过磷酸钙(简称普钙)、钙镁磷肥、磷酸铵、重过磷 酸钙 (简称重钙) 、 复混肥 (包括复合肥和掺合肥) 、 硝酸磷肥和其他副产品 (如氟加工产品等) , 以及生产磷肥所需的中间产品磷酸(湿法). 3.2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磷肥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磷肥工业建设项目. 3.4 直接排放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5 间接排放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6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 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 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7 排水量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 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8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磷肥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直接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过磷 酸钙 钙镁 磷肥 磷酸铵(1) 重过磷 酸钙 复混肥 间接排放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6~9 6~9 6~9 6~9 6~9 6~9

2 化学需氧量(CODCr)

80 80

80 80

80 150

3 悬浮物

80 80

50 50

50 100

4 氟化物(以F计)

20 20

15 15

15 20

5 总磷(以P计)

20 20

20 20

20 20

6 总氮

15 15

20 15

20 60

7 氨氮

10 10

15 10

15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 总砷 0.5 0.5 0.5 0.5 0.5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 放口 0.3 0.4 0.3 0.2 0.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m3 /t 产品) 15(2) 与直接排放 相同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 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1) 硝酸磷肥按磷酸铵的排放限值执行. (2) 适用于有氟加工产品的企业,单位为m3 /t氟硅酸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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