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3-09-01

14 急性毒性(HgCl2 毒性当量) 0.07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300m3 /t 产品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4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 序号项目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6~9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3 悬浮物

5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6 动植物油

5 7 氨氮(以N计)

8 8 总氮(以N计)

20 9 总磷(以P计) 0.5

10 总有机碳

25 11 总氰化物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总汞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3 总砷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4 急性毒性(HgCl2 毒性当量) 0.07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300m3 /t 产品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 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 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在上述地区的中药类制药工业现有和新建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 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 规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 序号项目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6~9

2 色度(稀释倍数)

30 3 悬浮物

15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5 5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 序号项目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6 动植物油

5 7 氨氮(以N计)

5 8 总氮(以N计)

15 9 总磷(以P计) 0.5

10 总有机碳

20 11 总氰化物 0.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总汞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3 总砷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4 急性毒性(HgCl2 毒性当量) 0.07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300m3 /t 产品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4.2 基准水量排放浓度换算 4.2.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 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应按污染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物 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4.2.2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类别的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 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 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 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1)式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实基总基)(CQYQCii∑?1) 式中: 基C――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

总Q―― 排水总量,单位为立方米(m3 ) ;

i Y ―― 某产品产量,单位为吨(t) ;

基iQ―― 某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吨每立方米(m3 /t) ;

实C――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

若总Q与∑?)(基iiQY的比值小于 1, 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6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 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 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 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的规定执行. 5.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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