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3-09-01

3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6 动植物油

10 7 挥发酚 0.5

8 氨氮(以N计)

15 9 总氮50

10 总磷1.0

11 甲醛2.0

12 乙腈3.0

13 总余氯(以Cl 计) 0.5

14 粪大肠菌群数 1) (MPN/L)

500 15 总有机碳

30 16 急性毒性(HgCl2 毒性当量) 0.07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注1):消毒指示微生物指标.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mg/L(除pH值、色度、粪大肠菌群数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监控位置

1 pH 值6~9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3 悬浮物

5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80 6 动植物油

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监控位置

7 挥发酚 0.5

8 氨氮(以N计)

10 9 总氮30

10 总磷0.5

11 甲醛2.0

12 乙腈3.0

13 总余氯(以Cl 计) 0.5

14 粪大肠菌群数 1) (MPN/L)

500 15 总有机碳(TOC)

30 16 急性毒性(HgCl2 毒性当量) 0.07 注1):消毒指示微生物指标.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 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 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现有和新建企业执行表

3 规 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 府规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为mg/L(除pH值、色度、粪大肠菌群数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6~9

2 色度 (稀释倍数)

30 3 悬浮物

1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6 动植物油 1.0

7 挥发酚 0.5

8 氨氮(以N计)

5 9 总氮15

10 总磷0.5

11 甲醛1.0

12 乙腈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 13 总余氯(以Cl 计) 0.5

14 粪大肠菌群数 1) (MPN/L)

100 15 总有机碳(TOC)

15 16 急性毒性(HgCl2 毒性当量) 0.07 注1):消毒指示微生物指标. 4.2 基准水量排放浓度换算 4.2.1 生产不同类别的生物工程类制药产品,其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见表 4. 表4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为 m

3 /kg 产品 序号 药物种类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排水量计量位置

1 细胞因子

1 、生长因子、人生长激素

80000 2 制疗性酶

2 200

3 基因工程疫苗

250 4 其他类

8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相同 注1:细胞因子主要指干扰素类、白介素类、肿瘤坏死因子及相类似药物 2:治疗性酶主要指重组溶栓剂、重组抗凝剂、重组抗凝血酶、治疗用酶及相类似药物 4.2.2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污染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 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 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4.2.3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 格的浓度限值,并按(1)式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实基总基)(CQYQCii∑?1) 式(1)中: 基C――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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