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3-09-01 |
1 pH 值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20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25 50
4 悬浮物
60 100
5 色度
70 80
6 氨氮
12 20 (1)
20 30 (1)
7 总氮
20 35 (1)
30 50 (1)
8 总磷 1.0 1.5
9 二氧化氯 0.5 0.5
10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15 15
11 硫化物 1.0 1.0
12 苯胺类 1.0 1.0
13 六价铬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 量(m3 /t 标准品) 2) 棉、 麻、 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175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置相同 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
350 纱线、针织物
110 精梳毛织物
560 粗梳毛织物
640 注: (1)蜡染行业执行该限值. (2)当产品不同时,可按 FZ/T 01002-2010 进行换算. 4.2 自2015 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2013 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Cr)
80 20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20 50
4 悬浮物
50 100
5 色度
50 80
6 氨氮
10 15 (1)
20 30 (1) GB 4287-2012
4 7 总氮
15 25(1)
30 50 (1)
8 总磷 0.5 1.5
9 二氧化氯 0.5 0.5
10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12 12
11 硫化物 0.5 0.5
12 苯胺类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3 六价铬 不得检出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 量(m3 /t 标准品) 2) 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14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置相同 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
300 纱线、针织物
85 精梳毛织物
500 粗梳毛织物
575 注: (1)蜡染行业执行该限值. (2)当产品不同时,可按FZ/T 01002-2010进行换算. 4.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 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 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 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 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 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Cr)
60 8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15 20
4 悬浮物
20 50
5 色度
30 50
6 氨氮
8 10
7 总氮
12 15
8 总磷 0.5 0.5
9 二氧化氯 0.5 0.5
10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8 8
11 硫化物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2 苯胺类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3 六价铬 不得检出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GB 4287-2012
5 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 量(m3 /t 标准品) 1) 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14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置相同 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
300 纱线、针织物
85 精梳毛织物
500 粗梳毛织物
575 注: (1)当产品不同时,可按FZ/T 01002-2010进行换算. 4.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 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 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 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 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 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实基总基= ρ ρ * ? ∑ i i Q Q Y (1) 式中: 基ρ――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