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3-09-02 |
182 ― 附件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20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城镇污水处理厂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Urban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 201--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HJ-201 ―
183 ― 目次前言.
1
8 4
1 适用范围.1
8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8 5
3 术语和定义.1
8 5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1
8 6
5 监测方案制定.1
8 6
6 信息记录和报告.1
8 8
7 其他.1
8 9 HJ-201 ―
184 ― 前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指导和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城镇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等 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201 ―
185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城镇污水处理厂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城镇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 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污泥,厂界环 境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单一行业类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 、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1891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 urban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市、县、乡、镇通过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收集的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 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包括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初期雨水和少量工业废 水)的污水处理厂,以及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也包括为两家及 以上排污单位(同行业类型的除外)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如各种规模和类型的 (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HJ-201 ―
186 ― 3.2 单一行业类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centralized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for single type industry 为两家及以上同行业类型排污单位(执行同一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提供废水 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3.3 污泥 sludge 指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 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砾.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 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 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