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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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 应商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供应商须是中国大陆境内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及良好 的商业信誉;

2. 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 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可递交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3. 供应商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1. 财务状况报告可提供以下几种形式之一: (1)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2)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3)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复印件;

3.2. 供应商应依法缴纳税收,须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近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 纳税证明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提供相应免税证明文件复印件,新成立的供 应商按实际的纳税情况递交相关证明复印件 3.3. 供应商须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前近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 凭证(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 供应商提供相应免缴证明文件复印件,新成立的供应商按实际的缴纳情况递交相 关证明复印件;

4. 供应商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 供应商须具有从事空调、冷气、或机电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经营范围和能力;

6. 供应商(含其授权的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在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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