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3-09-06

1 示例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 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 物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 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 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 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 试制品 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 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注:产品 批 指同一原材料、相同生产工艺、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同期检验产品称为一批 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 抽油泵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6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00-607-6067 资深咨询师 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 全国生产许可证咨询网最新版资料下载:SCXKZ.COM Mp:1860l663797 大相

5 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 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 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

2 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 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 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 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地 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 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 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 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 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 样品,填写《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3)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 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 人员实施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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