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3-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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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输电价格调整机制 第十一条 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 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变化,应在监管周期内对输 电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二条 监管周期内新增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投资、输电量变 化较大时,应在监管周期内对输电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三条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调整,应与省级电网输 配电价和区域电网输电价调整相衔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