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3-09-06 |
2013 年8月28 日3审计署绩效报告(2012 年度)
一、主要职责及组织机构设置 审计署于
1983 年成立,是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确立了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 条规定: 国务院设立审 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 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审 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9 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 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62、
63、
67、
80、86 条规 定: 审计长为国务院组成人员, 审计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
(二)主要职责. 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审 计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
84 号)规定,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1. 主管全国审计工作. 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 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廉政建设,
4 审计署绩效报告(2012 年度) 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 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 位整改的责任. 2.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 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 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 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3.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 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 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 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 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 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各部门(含直 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
5 审计署绩效报告(2012 年度) 况和决算.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财务收支,中央国有 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 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 资金的财务收支.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审计的其他事项. 5. 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 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6.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 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 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7.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 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 件. 8.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 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9. 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 依法领导和监督 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