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3-09-10 |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
(二)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培训对象与其进行交易的;
(三)只收费不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
(四)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培训对象权益的;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 经国家机关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法定培训,不适用本规范.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民政厅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2018 年1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江苏省物 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苏价规 〔2013〕2 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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