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3-09-12

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之

十、经营成果分析 之

(二)营业收入分析 之

9、第三方回款情况 部分补充披露.

(五)第三方回款的情况

1、与自身经营模式相关,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均是客户指定, 公司境外销售均由境 外全资子公司晶晨香港完成, 部分客户出于物流和外汇结算便利等原因委托第三 方供应链物流企业或其他企业代付货款,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是真实的,不存在 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形.第三方回款涉及的交易与合同约定是一致的.因此, 公司第三方回款主要系客户交易习惯、结算便利等原因,符合发行人所在行业的 经营模式,具有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

2、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核查第三方回款公司提供的工商信息和相关资料, 发行人的第三方付款方 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 其他利益安排,公司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货款归属纠纷的情况.

3、第三方回款与相关销售收入勾稽一致,具有可验证性,不影响销售循环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申报会计师已对第三方回款及销售确认相关内部控制 有效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第三方回款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236,906.94 169,048.76 114,953.32 第三方回款金额 30,680.62 16,044.18 20,591.60 其中:供应链物流或渠道付款金额 22,655.14 10,050.34 6,871.32 其他第三方委托付款金额 8,025.47 5,993.83 13,720.27 供应链物流或渠道付款金额/营业收入 9.56% 5.95% 5.98% 其他第三方委托付款金额/营业收入 3.39% 3.55% 11.94%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8-1-8 发行人的第三方回款包括供应链物流或渠道、 其他第三方委托付款两种方式, 供应链物流或渠道付款一般为客户根据物流和外汇结算便利等原因委托第三方 供应链物流企业进行付款,2016 年和

2017 年供应链物流或渠道付款金额和公司 营业收入的比例一直保持稳定,2018 年供应链物流或渠道付款金额和公司营业 收入的比例增加主要是小米因其自身外汇结算的原因委托第三方供应链物流公 司向公司支付货款. 报告期内其他第三方委托付款金额和营业收入比例大幅下降, 主要系公司加强销售收款管理而减少第三方回款. 报告期内, 公司建立了针对客户第三方回款的严格内控制度.公司要求相关 客户与代付款方及公司签署委托付款三方协议, 明确约定客户及付款方的相关义 务. 公司对客户第三方回款进行专项管理,要求相关客户定期与公司针对委托付 款事项进行对账及确认. 申报会计师已对第三方回款及销售确认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4、能够合理区分不同类别的第三方回款,相关金额及比例处于合理可控范 围 公司可区分不同类型的第三方回款.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 20,591.60 万元、 16,044.18 万元和 30,680.62 万元,主要系客户通过其供应链物流 或渠道付款以及客户通过其关联方付款等情形.2018 年,公司客户第三方回款 金额和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有所上升, 主要系公司主要客户小米因其自身外汇结算 的原因委托第三方供应链物流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 剔除小米等客户通过供应链 物流或渠道付款的情形后, 公司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金额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 11.94%、3.55%和3.39%,呈逐年下降趋势,主要原因系公司逐步加强销 售收款管理而减少第三方回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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