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3-09-13 |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 教育外,还应令其赔偿物资损失. 第二条 凡因管理、使用仪器设备时,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的责 任事故,给学校造成损失者,均应赔偿: 1.工作态度不认真,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者;
2.敲打碰撞等非工作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者;
3.在使用或管理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4.野蛮装卸、搬运,乱扔乱放,造成损失者;
5.事先不通知,无故中断水、电等,造成损失者;
6.其它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 失者;
第三条 工作过程中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管理人员应立即 查明原因,并上报报告厅负责人;
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中心、学 校和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