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3-09-15

3 幕墙等外立面装饰专项工程;

4 室内装饰专项工程;

5 智能化专项工程;

6 附属钢结构专项工程(不含主体钢结构) ;

7 既有建筑涉及结构体系、荷载或受力方式改变的加固、加层、改造工程;

8 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工程. 2.1.2 新建项目主体工程及既有建筑涉及结构体系、荷载或受力方式改变的加固、加层、改造工程,如属于超限高层建筑的,应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后方可送具有超限高 层建筑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2.1.3 新建项目主体工程中的大型机场、车站、会展、体育场馆等大跨度空间结构及 复杂和超限高层建筑,各专业审查人员宜具有同类项目的设计经验和经历. 2.1.4 同一项目的各类后续附属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宜由该项目主体工程的审 查机构进行审查. 2.1.5 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原审查机构审查;

原审查机构宜 安排各专业原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2.1.6 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 2.2 审查内容 2.2.1 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 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含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审查合格书中应 注明绿色建筑等级;

4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 图章和签字;

3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2.2.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安全性审查.政策性审查应符合 本指南第

3 章的规定;

技术安全性审查应符合本指南第 4~8 章的规定. 2.2.3 对超限高层建筑,应重点检查初步设计阶段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告中的专家意 见及建议是否在施工图设计中已得到落实,同时应检查结构体系、结构布置、采取的抗 震措施等与超限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2.3 审查依据 2.3.1 审查机构宜按照送审项目施工图出图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当执行新标准确有困难时,也可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有效的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但不得早于该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的 日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2 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进 行审查.当施工图出图日期与建设单位送审日期前后相差超过

6 个月时,审查机构宜按 照送审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3.3 对已开工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遇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规程进行修 订,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其施工图局部变更设计可按原审查时采用的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 2.3.4 对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加层工程,其加固、改造及新建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依据应按本指南第 2.3.1~2.3.2 条执行. 2.3.5 国家及地方的各类标准设计图集不宜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依据. 2.4 审查流程及工作时限 2.4.1 审查机构应按以下流程及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 接受委托,与建设单位签订审查合同.

2 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送审资料是否符合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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