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3-09-17 |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 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除依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 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 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 含2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 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