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3-09-19 |
15 米排气筒 P4 排放,排放确保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表1二级标准及表
2 标准要求.
4、采取合理的总体布置,以及减振、隔声、吸声等措施,确保厂 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的
2 类标准.
5、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 和综合利用措施. 项目下脚料、一般包装废物、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活性炭经收集 后外售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项目污水处理站污泥经收集后妥善处置, 不得外排;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统一处理.所有固体废物 必须全部综合利用,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项目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染料及危 化品废弃内包装袋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并严格按 照相关规定管理运行,外运处置的危险废物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运输和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6、 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监测计划.
7、该项目投产后,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 量必须满足昌乐县环境保护局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COD0.334t/a、氨氮 0.0167t/a、SO20.2304t/a、NOx0.6466t/a) .
三、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详尽 可行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设 置事故水池,接收消防排水及其他事故状态下的排水;
在雨水排放口
4 与外部水体间安装切断设施,防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往外部水 体.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 其主体工程方可投 入正式生产.
五、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该建设项目的性 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根据新的有关政策与标准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 施,提升污染防治能力,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七、由昌乐县环境保护局五图所负责该项目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 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 影响评价报告送昌乐县环境监察大队和当地环保所,并按规定接受各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