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3-09-25

6 C 附注: 1.1 编制基准本集团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乃根鲜泄嬖蚋铰16的适用披露规定及香港会计师公会所颁布的香港会计准则第34号 「中 期财务报告」 编制.本财务报表按历史成本法编制,惟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物业及可供出售投资除外.本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乃以人民币呈列,除另有指明外,所有价值均调整至最接近的千元数. 本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乃按与本集团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综合财务报表所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及编制基准编制,惟如下文附注1.2所披露,已采用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 港财务报告准则」 ,亦包括香港会计准则(「香 港会计准则」 ) 及诠释) 除外. 本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并不包括规定於本集团年度综合财务报表载列的一切资料及披露事项,应与本集团截至2015年12 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综合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1.2 会计政策及披露事项变动本集团於本期间的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内首次应用下列经修订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修订本投资实体:应用综合入账的例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修订本收购合营业务权益的会计处理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修订本披露主动性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修订本可接受折旧及摊销之方法之澄清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41号修订本农业:生产性植物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修订本独立财务报表的权益法年度改善2012 至2014年周期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多项修订於本期间应用该等经修订准则对本集团即期及过往期间的财务表现及状况及或 载列於本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之披露并无任何重大影响. C

7 C 2. 经营分部资料本集团主要从事制造及销售建材家居产品,以及提供保理服务及供应链融资服务.就管理目的而言,本集团的业务根突У乃诘刈槌傻乩矸智,且资产按其所在地分配予地域单位.本集团拥有以下八个需汇报经营分部: (i) 华南,包括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福建省及海南省;

(ii) 西南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及西藏自治区;

(iii) 华中,包括湖北省、江西省及河南省;

(iv) 华东,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安徽省;

(v) 华北,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及山西省;

(vi) 西北地区,包括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及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vii) 东北地区,包括辽宁省、吉林省及黑龙江省;

及(viii) 中国境外. 为制定资源分配决策及表现评估,管理层分别监控其经营分部的业绩.分部表现乃按需汇报分部之溢利进行评估,需汇报分部之溢利即经调整除税前溢利.经调整除税前溢利乃按本集团除税前溢利一贯计量,惟投资物业公允价值变动、汇兑差异、融资成本、利息收益、 提早赎回持有至到期投资所得利益、分占一间合营企业经营成果及其他未分配收益及开支并不包括在该等计量内. 鉴於於一间合营企业的权益、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投资、递延税项资产、现金及银行存款以及其他未分配总部及公司资产乃按集团基准管理,故分部资产并不包括以上资产. 分部间收入於综合账目时抵销.分部间销售及转让以在当时市价基础上向第三方作出的销售价格为参照进行交易. 本集团来自外部客户的收入乃源於其在中国内地、中国特别行政区及外国的业务.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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