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3-09-25 |
2.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 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 总会计师的 人员, 属于会计人员.
二、 采集原则 1.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 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 行采集(包括在徐的部、 省属 企业) . 2.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原 则上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 行政区划进行采集,也可在工 作单位所在地采集. 3.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的在校学生原则上按学校所在 地的行政区划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