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3-09-29 |
亦不属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 产业,为允许投资类,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2)与太湖流域管理要求相符性分析 ①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相符性 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 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 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
1 万米上溯 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7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 的排污口;
(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5000 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2000 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 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
1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 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 物回收场、垃圾场;
(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 场;
(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
(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 或者关闭. 项目所在地位于太湖三级保护区,不在太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会对水源 地造成影响,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和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北区污水处理厂,固 废得到妥善处置,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相 符的. ②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符性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1月24 日修正),太湖流域 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
5 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
10 公里以及 沿岸两侧各
1 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
主要入湖河道上溯
10 公里至
50 公里以及 沿岸两侧各
1 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
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8 年1月12 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在太湖
一、
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 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 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向 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 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 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六) 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七)围湖造地;
(八)违法开山采石,
8 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 办发[2012]221 号文,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属于上述禁止建设项 目,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无生产废水产生和排放,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因此建设 项目的建设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修正本)相关要求不违 背. (3)与263 专项行动计划的相符性 根据《 两减六治三提升 专项行动方案》(苏发[2016]47 号)、《省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两减六治三提升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 〔2017〕30 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 两减六治三提升 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