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3-10-01 |
21455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全年能源消耗效率、 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应当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 GB
21455 的现行有效版 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 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 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 领跑者 信息.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套)空调器均应当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标识应当加施在空调器室内机的正面明显部位,并在产品包装 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 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空调器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 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 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 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5 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 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 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 的产品应当使用包含能效 领跑者 信息的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与铭牌上的标注一致) 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同但结构相同、全年能源消耗效率、制冷季 节能源消耗效率、额定制冷量、额定制热量、制冷季节耗电量和制 热季节耗电量相同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 案,提交《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 附件 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 中国 能效标识网 (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标识内容和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 案. 6.4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标识的备案工作.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 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每年
3 月15 日前, 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 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规格型 号产品的标识备案情况;
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
标识使用情况等标 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当于备案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标识 样本.授权机构应当核实并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 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 授权机构应当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 部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及时核实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 检查情况. 7.3 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标识违规情况进行投 诉和举报: 电话/传真:(010)58811738/1783;
网络: 中国能效标识网 (www.energylabel.gov.cn). 附件
1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 能源效率标识样式示例 图1冷暖型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样式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