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3-10-04 |
3 号――章程 必备条款》 石家庄工商局高新分局 指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分局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5 中国北京朝阳区西坝河南路
1 号金泰大厦
19 层19/F Golden Tower, No.1, Xibahe South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8, P.R.C. ,100028 Tel:86-10-
6440 2232 Fax: 86-10-6440 2915/6440
2925 北京市中伦文德(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中浩华财税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中浩华财税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受河北中浩华财税 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中浩华财税 、 股份公司 或 公司 )的委托,就中 浩华财税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股转系统 )挂牌并公 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中浩华财税 本次股票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对中浩华财税就本次股票挂牌涉及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 查.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浩华财税提供 的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说明、确认函等.同时,本所律 师向中浩华财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
6 和讨论.
2、中浩华财税保证已经按要求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口头证言;
中浩华财税保 证其提供的上述材料和口头证言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相关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中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中浩华财税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中浩华财税在《河北中浩华财税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公开转让 说明书》(以下简称 《公开转让说明书》 )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 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票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 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浩华财税为本次股票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