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3-10-15 |
(2)获证后使用领域的检测或检查结论;
(3)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 专项监督结论;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媒体,产品检测、设计、销售、维修、使用者,社会公众的质量信 消防给水设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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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息反馈;
(6)认证费用与检验费用交纳情况,参与配合认证与检验工作情况;
(7)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8)影响认证公正性、有效性的其他情况;
(9)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等出具的有关产品质量、信用等级评 价等结果.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表 1. 表1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类别 分类原则A类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五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 信息 1-8 条涉及的问题.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
9 条评价结果为最高等 级(如AAA 级).(作为参考条件) B 类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三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 信息 1-8 条涉及的问题.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
9 条评价结果为较好等 级(如A级或 A 级以上).(作为参考条件) C 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除A类、B 类、D 类的其他生产企业.对于没有任何质量信 息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 C 类;
(2)主动申请证书暂停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证书无法正常保持 的生产企业;
(3)初始认证委托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 C 类. D 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除C类(2)之外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或撤销的生产企业;
(2)未严格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生产企业;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程中心的获证后监督的生产企业. 工程中心将依据所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经评 议后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类别. 生产企业分类类别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D 类生产企业应 至少连续两次通过监督方可提升到 C 类,按A-B-C-D 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 降. 消防给水设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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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认证模式选择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实施固定消防给水设备产品基本认证模式: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 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 必要时,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产 品一致性检查)可与型式试验一并进行. 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业,认证模式中的获证 后监督可分别细化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获证后 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获证后跟踪检查以及上述方式的合理 组合. 4. 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实施规则第
4 条和本实施细则附件
1 执行. 5. 认证流程及时限 5.1 认证流程 认证流程包括:认证委托、型式试验、工厂检查(适用时)、认证评 价与决定和获证后监督等环节. 5.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按照实施规则第 6.4 条执行. 产品检测时限见附件 3. 检测时限是认证委托人与指定实验室正式签订 检测合同之日起,至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 工程中心按照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在认证时限内完成相 关工作,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及指定实验室应予以配合. 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 导致认证超时的,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6.1 认证委托 6.1.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 消防产品认证综合服务平台 (www.china-ncfe.com) 向工程中心提出本实施细则涵盖产品的认证委托.提出认证委托时,需提供 消防给水设备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