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3-10-17 |
2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 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 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 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 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 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 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 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 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 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 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 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国家政策法规
3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 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 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 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 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 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 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 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 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 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 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 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 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 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 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 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 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国家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