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3-10-22

(四) 《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及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

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 督的机制.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 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3)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有不能保证安全 生产投入、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考核 不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等违法行为的,依照《安 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 主要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 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 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 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 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 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 合同.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 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 要求. 7)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 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 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 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 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8)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 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 有关证据. 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 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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