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3-10-28

7 日.

第四章 项目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项目实施单位与江南产业集 中区、贵池区、市开发区签订"借转补"协议,提交市基地办备 案.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市开发区要严格规范资金管理, 依法合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相应企业, 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在建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实际发生的有效票据 拨款,一期拨款为项目不高于拟支持资金总额的 70%;

剩余款项 待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验 收完成后拨付.

(二)拟建项目:鼓励园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速形成集 聚;

支持现有企业扩大产能,提高增量.根据项目启动及实施情 况,一期拨款为不高于拟支持资金总额的 50%;

建设工程中,项―6― 目实施单位可根据建设进度申请二期拨款,经市基地办审核后可 拨付至不高于拟支持资金总额的 80%;

余款待项目实施单位完成 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验收完成后拨付.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市基地办按年度组织第三方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实行绩效评价, 并形成评价报告, 上报市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江南产 业集中区、贵池区、市开发区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供 相关附件材料,由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市开发区组织验收, 并形成验收报告提交市基地办审定. 第十五条 审定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可凭验收结论和审定 意见申领余款.验收不合格或未完全达到资金使用合同要求的按 照协议约定内容的未完成比例收回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审计局为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部门,应对资 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 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资金拨付 ―7― 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七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 财政局负责解释. ―8―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检察院,池州军分区.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11 月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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