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3-11-01 |
200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06 年6月2日在四川省自贡市五星街黄桷坪 路150 号公司本部举行(现场召开方式) .出席会议的股东 (含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数
298827594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74.4435% (其中流通股股东
2 人, 股份总数
1235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非流通股东
1 人,股份298815244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404%) ,符合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李太顺先生主 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通过投票表决方式对提案进行了审议,形成如下决 议事项: ㈠通过补选公司两名董事的议案: 张晓仑: 赞成
298827594 股,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100%. 徐鹏:赞成
298827594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100%. 出席会议的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均表示赞成. ㈡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赞成
298827594 股,占出 席会议表决权的 100%. 出席会议的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均 表示赞成.
三、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启 军、梁光超到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 《法律意见书》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提案和通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二六年六月二日 披露公告所需报备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主持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