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3-11-10 |
2018 年1月, 全国范围内开启了为期三年的扫黑除 恶专项斗争活动. 专项斗争活动开展 至今, 成效颇为显著. 在这一专项斗争 活动的大背景之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 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出 台了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 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 ) . 从内容上来看, 《意见》 的内容与 两办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 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 的要求相统一, 结合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裁判 涉案财物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 最高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 案财物管理规定》 、 公安部 《公安机关 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相关内容, 同 时充分考虑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的特 点. 《意见》 提出了总体要求, 列明了黑 恶势力案件涉案财产的范围, 对处置 涉案财物的流程、 规程要求作出了详 细规定, 将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置涉案 财物过程中的权责进一步明晰. 《意见》 具有规范详细、 可操作性较强、 针 对性强的特点, 《意见》 的及时出台为 司法机关在当前处置大量扫黑除恶案 件涉案财物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对于进一步依法打击黑恶势力具有积 极意义. 当前, 涉黑恶势力刑事案件除传 统暴力犯罪外, 在经济犯罪领域亦呈高 发趋势, 通常表现为以暴力追求或维护 不正当商业竞争优势, 常见的如强迫交 易、非法经营等等, 所涉个罪通常都涉 及财产刑或涉案财产的处置. 攫取经济 利益 、 扩充经济实力, 不仅是涉黑恶势 力组织或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主 要目标, 也是其称霸一方, 实现一定行 业领域或地域区域非法控制并向黑社 会性质组织发展过渡的物质基础.因此, 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角度来看, 不仅要处理人, 更要对涉案财物作出及 时处理. 《意见》 从制度上重视并加大了 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力度, 以保证从经济 上遏制黑恶势力死灰复燃的可能性. 例如, 在 《意见》 的第十六条中, 明确规定 了关于第三人非善意取得涉案财物应 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在第二十二条对于 收益 的界定中, 也将聚敛、 获取的财 产投资、 置业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列在 其中, 对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力度不可谓 不大. 另一方面, 黑恶势力犯罪往往会 衍生、牵连、依托于其他犯罪行为,因此, 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策略上必须 以点带面 , 对此, 《意见》 也对深挖打 击黑恶势力犯罪相关经济犯罪, 例如洗 钱、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收益等作 出了规定, 不可谓不全面. 涉黑恶势力犯罪相较一般犯罪而言, 涉案财产往往具有来源广泛、 形态多 样、 权属混同、 收益多元、 往来频繁、 规模 数额大、 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 因此在刑 事诉讼过程中对涉黑恶势力财产的处置 应有一定特殊性及针对性. 在过去一年 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中, 公安司法 机关在推进相关工作中在涉案财物处置 时, 常常面临诸如何时冻结财产、 冻结范 围、 涉黑恶案件涉案财物的界定等一系 列问题. 《意见》 的出台, 对于解决此类涉 黑恶势力案件所特有的问题, 具有积极 的指导意义. 当前, 我国刑事诉讼中依然存在着 重打击犯罪、 轻保护人权的思想, 同时还 存在着重人身权、 轻财产权的思想. 刑事 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已经从制度上为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但对 于公民财产权的保障却仍存在制度缺位 的情况. 制度尚未完全形成, 实践保证便 会仍是空中楼阁. 因此, 针对财产权保障 的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与细化. 《意见》 专门针对涉黑恶势力犯罪而出台, 一方 面利于更好地打击犯罪, 另一方面, 也对 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具有积极的意义. 《意见》 第十二条对于易贬损价值 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程序作出了规定, 第十八条对于合法财物审前返还 程序也作出了规定. 这些条文的规定, 都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积极信号. 值得进一步完善的是, 在审前返 还、 先行处置制度的设计上, 与过往涉 案财物处置制度相同, 仍然存在着制 度过于简单, 可操作性较弱的问题, 被 害人、 被追诉人在上述保障自身权益 程序的发起以及参与上, 缺乏程序启 动权. 例如, 《意见》 第九条第二款规 定: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对于公安 机关委托评估、 估算的数额有不同意 见的, 可以重新委托评估、 估算. 此处 仅规定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对于公 安机关委托评估、 估算的数额有不同 意见, 可以重新委托评估、 估算, 但实 际上评估、 估算数额对于被追诉人定 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当被追诉人对 于公安机关委托评估、 估算的数额有 不同意见时也应当赋予其申请重新委 托评估、 估算的权利. 同时, 涉案财物 的数额对于被害人而言, 关系到其被 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财产损失能否得 到挽回, 因此, 如果被害人认为评估、 估算数额过低, 也应当享有申请重新 委托评估、 估算的权利. (作者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