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3-11-14 |
4 的情形. (3)公司出资设立合资公司是否为收取资源使用费收入的前置条件,出资 金额是否应在资源使用费收入中扣除,若不扣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复:
1、公司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不为收取资源使用费收入的前置条件. 根据公司与合作方签订的关于技术加盟模式业务的 《合作协议》 , 《合作协议》 中未约定公司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为收取资源使用费收入的前置条件. 根据合资公 司出资各方签署的《投资人协议》 ,各出资方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对合资 公司进行出资,各投资方按承诺的出资金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同时《投资人协议》中亦未约定投资的先决条件与技术加盟业务有关.
2、对合资公司的出资金额不在资源使用费收入中扣除,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第
14 号――收入》的相关规定. 从《合作协议》和《投资人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