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3-11-14 |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分立的基本情况 为加强管理、 提升产品质量、加大对新型产品的研发力度及对风电塔筒及钢 结构板块进行优化调整,经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 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通过, 决定将全资子公司宁夏远高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能源装备" )分立为两家公司.本次分立采用存续分立的方式, 按照资产随业务走的原则,原新能源装备继续存在,承接钢结构业务和资产.分 立出来的公司命名为宁夏远高新能源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风 电" ) , 承接风电塔筒业务和资产. 分立后, 新能源装备的注册资本金变更为
20000 万元,股东变更为宁夏远高重工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风电注册资本金为
10000 万元,股东为宁夏远高重工绿色科技有限公司.2017 年10 月13 日,新能 源装备和新能源风电已经完成工商变更和登记.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第八条的约定,发行人子公司的分立不属于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三、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分立的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此次分立是发行人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作出的调整.通过此次分立,有利于发 行人促进新能源装备和钢结构板块的健康发展, 加大对各技术领域的人才引进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