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3-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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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图1.3-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 1.4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1.4.1 项目选址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苏州新区前桥路
299 号,所在地及周边为规划工业用地,项目用地符 合规划中的用地要求.项目选址可行. 1.4.2 与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与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中鼓励 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为允许类. 本项目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苏府[2007]129 号)中所列的 禁止 类 、 限制类 及 淘汰类 项目,因此属于允许类. 本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苏 政办发[2013]9 号)及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 利雅嘉塑胶(苏州)有限公司枫桥分公司年生产沃尔沃、吉利发动机配套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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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为允许类. 本项目不违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以及《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 录(2013 年本)》中的要求. 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产业政策. ?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距离太湖直线距离约 14.6km,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 [2012]221 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本项 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内,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因此,本项目符合《江苏省太 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与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相符性分析 根据
2016 年11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苏州国家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 (2015-2030 年) 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审查意见 (环审 【2016】
158 号),审查意见如下:
一、总体意见 总体上看, 《规划》与国家和地方有关发展战略、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基本协调. 但高新区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太湖流域一级、三级保护区,区内及周 边分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太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苏州太湖国家湿地公园、江苏大 阳山国家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区.目前,区域大气环境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 颗粒物等污染物现状超标,《规划》实施对区域大气环境、水环境以及人居环境质量 改善的压力仍然存在.因此,应根据《报告书》和审查意见进一步优化《规划》方案, 强化各项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的落实,有效预防和减缓《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不良 环境影响.
二、与 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过程意见 的相符性
1、逐步减小化工、钢铁等产业规模和用地规模.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钢铁等产业,符合 审查意见 要求.
2、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 量、氨氮、总磷、总氮等污染物的排放量,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收集后经活性炭处理排放,采取有 效措施减少其排放量,因此符合 审查意见 要求. 利雅嘉塑胶(苏州)有限公司枫桥分公司年生产沃尔沃、吉利发动机配套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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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固体废弃物的集中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理.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一般固废收集后处理,危险固废委 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因此符合 审查意见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