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3-11-20 |
3、本所律师同意中环环保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中环环保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中环环保为本次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 中环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4 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对照《证券法》、《公司法》及《管理办法》,对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依法应满足的实质条件逐项 重新进行了审查.经核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要求的 各项实质性条件. 现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所涉及的审计报 告、专项报告和相应的财务信息部分作如下更新:
(一)中环环保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中环环保提供的资料以及华普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会审字 [2018]6080 号及会审字[2019]0992 号,以下无特别说明,均简称为 《审计报 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环环保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
2、根据中环环保提供的资料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环环 保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
3、根据中环环保《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12 月31 日,中环环保的净资 产(含少数股东权益)为83,011.90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符合《证券 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
4、根据中环环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议案》,中环环保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9,000 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
(二)项之规定.
5、根据华普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环环保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 润为 5,244.05 万元,足以支付本次发行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六 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
(二)中环环保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中环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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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华普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环环保
2017 年度、2018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正数, 公司最近二年 盈利,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一)项之规定.
2、根据华普会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会专字[2019]0991 号), 中环环保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