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以上市(设区市),"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 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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