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3-11-22

997106 0.5539%

2008 年9月12 日41 杨曙岚

997106 0.5539%

2008 年9月12 日42 姜波(大)

997106 0.5539%

2008 年9月12 日43 徐剑997106 0.5539%

2008 年9月12 日44 万宏雷

992024 0.5511%

2008 年9月12 日45 贺薇992024 0.5511%

2008 年9月12 日46 葛琳401485 0.2230%

2008 年9月12 日47 滕毅382173 0.2123%

2008 年9月12 日48 刘波376528 0.2092%

2008 年9月12 日合计1800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950.4984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须按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7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 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8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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