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3-11-23 |
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 人担任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 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并已根据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 《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 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 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 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2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 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本人在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 职未超过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