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3-11-23 |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22 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理. 第23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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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本) 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要求 (本)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回购股份 后(本)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第24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 《章程》 第23 条第
(三)项、 第
(五)项、 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25 条 (本)公司因本《章程》第23 条第
(一)项至第
(二)项之原因收 购 (本) 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 公司因本 《章程》 第23 条第
(三) 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 (本)公司依照本《章程》第23 条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
属于第
(二)项、第
(四) 项情形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