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3-11-23 |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被提名人在长春经开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 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 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