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3-11-25 |
审议除日常性关联 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注: 日常性关联交易指挂牌公司和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 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 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挂 牌公司接受的)、接受担保、租 入或租出资产等的交易行为.除 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 公告编号:201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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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性关联交易.】 第一百零 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 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低于1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 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 资 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 关联交易 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三)审议超过年度日常性 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但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日常性关联交 易;
第一百四 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以 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
在每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以内编制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 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2个月 以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的中期财务 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 月以内编制并披露公司年度财务 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 告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 编制.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条文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第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十四)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 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 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关联交易金额根据具体交易 分别依据交易类别、 与同一关联人 进行的交易或交易标的类别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积计算, 但已经过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不再纳 入相关累积计算范围;
第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十四)审议年度日常性关联 交易的预计情况以及在实际执行 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年度日 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在300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年度日常性关联 交易;
审议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 的其他关联交易;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条文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公告编号:201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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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条 对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 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的决策权限规定如下:
(一)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1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事项, 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 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