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3-11-26 |
1、 本公告清单列示截止2016年4月11日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陈巨燕和乐清市盈发电气 有限公司的欠息等其他费用按照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计算.
2、 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改制、 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请相关承续主体、 清算主体代为履行 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3、 清单中 担保人 包括保证人、 抵押人、 出质人
4、 联系人: 陈巨燕,
电话:
13819776111 借款人名称 乐清市金石塑料制造有限公司 抵押人名称及保证人名称 乐清市金石塑料制造有限公司、 佳乐电气有限公司、 包启云、 张小丽 币种 人民币 债权本金金额 1620.00 利息 截止2016年4月11日为31.05 公告清单如下: (债权转让基准日2016年4月11日, 单位: 万元) 舒杰、 楼月新:
2008 年7月11 日, 你们以装修需要名 义, 与本人签订 《抵押借款合同》 , 由你们出 面向本人借款人民币 400,000.00 元整;
并 以坐落于拱墅区米市巷
8 幢2单元
101 室的房屋抵押,抵押物价值双方协商为600000.00元. 希你们在接函后向本人及时履行法 定、 约定还款义务和保证责任义务. 催告人: 毛菊芬 2018年6月7日 要求履行法定义务的催告函 朱一中、 闵引娣继承人:
2009 年1月8日, 朱一中、 闵引娣以装 修需要名义, 由朱一中、 闵引娣出面与本人 签订 《抵押借款合同》 , 向本人借款人民币 600,000.00元整;
并以坐落于上城区后市街 145-1号101室的房屋抵押, 抵押物价值双 方协商为600000.00元. 希你们在接函后向本人及时履行法 定、 约定还款义务和保证责任义务. 催告人: 毛菊芬 2018年6月7日 要求履行法定义务的催告函 海宁市康迪斯制衣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分行于
2016 年6月14 日出具的代偿证明, 海宁斯博特制衣有限公司享有对贵公司在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编号 为公授信字第
99072009270964 号 《综合授 信合同》项下追偿债权(主债权:本金3018000 及相应利息) , 根据海宁斯博特制 衣有限公司与龚永兴达成的债权转让协 议, 海宁斯博特制衣有限公司已将其对贵 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 行上述授信合同项下的追偿权及相关全部 权利/权益,依法转让给了龚永兴.海宁斯 博特制衣有限公司与龚永兴特此公告通知 贵公司, 上述债权及相关权利/权益已转让 的事实,从公告之日起,应向龚永兴履行偿 付义务 海宁斯博特制衣有限公司 龚永兴 2018年6月7日 海宁斯博特制衣有限公司与龚永兴 债权转让暨联合催收公告 海宁市康迪斯制衣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分行于2016年6月14日出具的代偿证明, 浙 江佳颖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享有对贵公司在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编号 为公授信字第99072009270964号 《综合授信 合同》项 下追偿债权(主债权:本金3000725.13 及相应利息) , 根据浙江佳颖纺 织服装有限公司与沈建忠达成的债权转让 协议, 浙江佳颖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已将其对 贵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分行上述授信合同项下的追偿权及相关全 部权利/权益,依法转让给了沈建忠.浙江佳 颖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沈建忠特此公告通 知贵公司, 上述债权及相关权利/权益已转 让的事实,从公告之日起,应向沈建忠履行偿 付义务 浙江佳颖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沈建忠 2018年6月7日 浙江佳颖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沈建忠 债权转让暨联合催收公告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对 所持有的浙江聚鑫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等资 产进行处置, 特发布此公告. 特别提示: 资产信息仅供参考, 我公司 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对本次资产处置 可采取单户处置、 部分组包处置或整体组包 处置. 我公司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 资产包内的项目和处置方案作适当调整. 如有调整, 调整结果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 知义务. 如需了解有关本次交易资产内每 项资产的详细情况, 请登录宁波金融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网站www.nbfamc.com 查询或与交易联系人接洽. 该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外 (填写说明: 境内或境内外) 注册并合法存续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自然人, 交易对象不得为: 国家公务 员、 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政法干警、 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债务人管 理人员、 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 会计师、 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 关联人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