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3-12-02

反对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公告编号:2017-014

4 /

4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适用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胡美玉、庞越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 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杭州乐程航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

(二)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乐程航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杭州乐程航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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