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3-12-02 |
反对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公告编号:2017-014
4 /
4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适用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胡美玉、庞越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 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杭州乐程航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
(二)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乐程航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杭州乐程航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