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3-12-06 |
一、诉讼基本情况
1、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广厦支行(下称"工行广厦支行" )诉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我公司" ) 、天津市人民印刷厂(下称"人民印刷厂"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我公司于
2000 年7月20 日与工行广厦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 9,450 万元,贷款期届满后,我公司未能足额偿还本息,此外,我公司 曾在
1999 年至
2003 年间与该行签订了总金额为
54239 万元的借款合同, 我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利息,因此发生诉讼. 人民印刷厂于
2003 年10 月24 日与工行广厦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 同,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 212457.16 万元,设定抵押价 值为
106228 万元)作抵押,为我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
2005 年1月25 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我 公司偿还工行广厦支行逾期贷款本金5,350 万元及相应利息3,639,675.68 元,偿还
54239 万元借款对应的利息 22,518,732.69 元;
工行广厦支行有权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同时判决我公司负担案件受理 费408,302 元及诉前财产保全费 400,520 元.
2、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和平支行(下称"光大银行和平支行" )诉我
2 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我公司于
2002 年9月24 日与光大银行和平支行签订借款金额为 1.2 亿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一年,天津环球磁卡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我 公司国家股
9169 万股为我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贷款期届满 后,我公司未能足额偿还本息,发生诉讼.
2005 年1月24 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我 公司偿还本金 119,999,974.40 元及相应利息 13,671,570.34 元;
同时给 付律师费 1,428,774 元、案件受理费 685,512 元、诉讼保全费 683,020 元.
二、诉讼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上述事项未对我公司造成实质影响,我公司正积极与工 行广厦支行、光大银行和平支行协商,尽快解决上述诉讼事项.
三、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05 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