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3-12-09 |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9 年2月26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关于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监管工作 函》 (上证公函【2019】0290 号,以下简称" 《监管函》 " ) ,监管函全文如下: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前期, 公司披露公告称, 公司控股股东股权拟转让至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金浦东裕) ,涉及到上市公司 46.25%的股份.2018 年11 月1日,收购方金浦东 裕披露称,拟在交易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处置部分股份,降低至 30%或以下,不再触及要 约收购义务.但截至目前,金浦东裕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其拟收购的上市公司权益降低至 30%或以下,也未提出切实可行的分立方案或其他解决措施.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1.4 条,17.1 条,现对相关方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金浦东裕在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称,在交易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 处置部分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将其在公司拥有的权益降低至 30%或以下.请金浦东裕 说明,期间采取的具体落实措施,以及未在交易协议已经生效后
30 日内,落实上述安 排的原因.
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请金浦东裕等相关方尽快提出切 实可行的方案,明确具体的时间安排,承诺完成的时间,合规推进相关事宜.
三、请金浦东裕等相关方充分论证前期提出的分立计划是否存在无法推进的风险. 若无法继续推进,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全面要约义务,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督促相关方尽快回应市场关切, 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财务顾问应勤勉尽责,切实做好尽职调查,督促各方及时披露进展信息,合规 推动交易进程,并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2 请你公司、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财务顾问等相关方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尽快落实本工作函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市场预期.对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行为,我部将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请公司披露上述监管工作函的内容,于2019 年3月2日之前回复我部并披露. " 特此公告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2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