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3-12-09 |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 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
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 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本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公室 联系
电话:0317-3556897 特此公告.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5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