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3-12-11 |
1 /
5 证券代码:834417 证券简称:环宇橡塑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天津市环宇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4 年11 月20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
6 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磊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曾黎明,该行职员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天津市环宇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永山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信佩明,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
(三)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16-009
2 /
5 2014 年5月20 日,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市 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通钢管")签订了
2014 年130011 法借字第
0093 号《齐鲁银行借款合同》,约定齐鲁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给精通钢管提供贷款
2000 万元.环宇橡塑、 天津市黑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子食品")及其他人等分别 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了编号
2014 年130011 法 保字第 0064-
1、0064-
3、0064-
4、0064-
5、0064-6 号《齐鲁银行 保证合同》对前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前述合同签订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
2014 年5月20 日向精通无缝公司发放了贷款
2000 万元,到期日为
2015 年5月19 日. 2014年8月,精通钢管因经营不善停产.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天津分行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于2014年11 月20日受理该案.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 1.被告精通钢管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18892506.45 元, 截至到
2014 年10 月20 日的利息和复利 173101.61 元,及自
2014 年10 月21 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
2.被告环宇橡塑公 司、黑子食品及其他人等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 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公告编号:2016-009
3 /
5 2015 年5月26 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 中民二初字第
608 号,结果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精通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8892506.45 元,并支付自
2014 年8月21 日起至
2015 年5月19 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复利(扣除已付利 息59312.98 元),以及自
2015 年5月20 日期至判决确定给付之 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环宇橡塑、黑子食品及其他人等对上述第一项给付 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有权向被告天津市精通钢管追偿.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环宇像塑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 案件.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