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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业政策符合性、规划符合性及选址合理性分析 2.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 不属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 》 (2013 年修正)中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指导目录(2010 年本)》(工产业[2002]第122 号)中淘汰类项目,不属于《外商投资产 业指导目录(2017 年修订)》、《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实施细则》(津 发改外资【2013】331 号)中鼓励类和限制类项目;
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18 年版)》;
不属于《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禁止制投资项目 清单(2015 年版)的通知》(津发改投资[2015]121 号)中投资项目、不属于《滨海新区 禁止制投资项目清单》中项目.本项目已取得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 件(津高新审(海)投准【2018】15 号),项目代码为:2018-120318-36-03-126406. 2.2 规划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金江路
335 号, 该选址位于天津市先进制 造业产业区中区内.该园区于
2007 年编制了《天津市先进制造业产业区总体规划》环境 影响报告书,并于
2007 年11 月16 日取得了《关于对天津市先进制造业产业区总体规划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复函》(津环保滨监函【2007】9 号).先进制造业产业区中区的规划
3 范围为:北至杨北公路、北环铁路,东至东江路,南至京津塘高速公路,西至唐津高速公 路,规划用地 44km2 ,其中规划产业区用地规模 24km2 .从规划整体产业布局分析,先进 制造业产业区位于滨海新区八大产业功能区的中间地带,布局比较合理,有利于引领区域 产业发展,提升地区整体经济增长的科技含量,规划提出的产业发展目标符合先进制造业 产业区的 先进 定位,能够在规划期内实现总体目标.根据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图 和天津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房产证可知,本项目所在地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符合园 区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的产业定位. 2.3 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选址于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金江路
335 号, 租赁天津光电集团有限 公司的闲置厂房进行项目生产.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房地证(第107011428244 号),本 项目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 目目录(2012 年本)》中的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范围.本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在采取 相应的治理措施后,各类污染物可满足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项目建成后不会降低 该区域环境功能,项目选址是可行的.
3、与《天津市 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津气指函【2018】18 号)的符合性分析 根据《天津市 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津气指函【2018】
18 号)(以下简称 方案 )的相关要求,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对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项目全面加强源头控制,无论直排是否达标,全部应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并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方案提出要 因地制 宜推进其他行业 VOCs 综合治理 ,本项目回流焊、波峰焊、酒精擦拭清洗、不合格 PCB 板边维修过程应重点加强 VOCs 废气排放控制.本项目拟采用 过滤棉+UV 光氧催化装 置+活性炭 对VOCs 废气进行治理,能有效控制 VOCs 的排放.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 《 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环大气【2017】121 号)、 《天津市 十 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津气分指函【2018】18 号)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