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3-12-13 |
(三)项至第
(六) 项所规定之不保事项时应负举证之责任.
第三章 理赔事项
六、 倘遇任何意外事故,可能导致本保险契约承保围内之赔偿请求时,被保险人应 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应於知悉后立即以电话、电报、或书面将损失情形通知本公司,并於七日内 以书面将详细情形通知本公司.
(二) 立即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以减少损失至最低程度.
(三) 保留受损及可能受损之标的物,随时接受本公司之勘查.
(四) 本公司认有必要时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有关资料及文书证件,其费用由被保 险人负担.
七、 保险标的物遇有本保险单承保围内之损失时,本公司之赔偿责任,应依下列规 定办理,但无论如何应不超过本保险单所载各该项保险标的物之保险金额:
(一) 可修复者:以修复保险标的物至损失发生当时之状况所需之费用为限,并应 扣减残余物之价格. 上述修复费用得包括因修复所需之拆除费用、装配费用、搬运至修理厂之正 常往返运费. 毁损倘系由被保险人自行修复时,本公司对所需材料及工资负赔偿责任,并 得负担合理之管理费用.
(二) 不能修复者或上述第
(一)款之修理费用超过保险标的物在损失发生时之实 际价格者,以其实际价值为限,并得另行赔偿合理之拆除费用,惟应扣减残 余物之价格. 所谓实际价值系按重置价格减除适当之折旧后之价格. 本条所称修复保险标的物至损失发生当时之状况 , 系指在合理及可能围内 与该标的物的原状相似或类似而言,并非与原状丝毫无异. 如必需置换之零件或配件,市面上无法购得时,本公司得以其他厂牌零件更 换之. 临时修理倘为正式修复之一部份者,在不增加正式修理费用之情况下,其所 需费用本公司亦负赔偿责任. 任何修改或变更所增加之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之责. 任何额外费用如空运费 、 加急运费 、 赶工费 、 加班费等本公司不负赔偿之责, 但经特别约定并载明於保险单者不在此限. 受损标的物未经修复完妥,迳行使用所发生之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之责.
八、 本保险契约承保围内之损失,本公司得选择以现金给付、修理或置换等方式对 被保险人予以赔偿.本公司於保险期间内对於任一保险标的物之累积赔偿金额, 以不超过该项保险标的物之保险金额为限.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累积赔偿金额, 亦以不超过总保险金额为限.
九、 本公司於履行本保险契约之赔款责任后,得就赔偿或修理或置换所需费用,对保 险标的物负有损失赔偿责任之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本公司行使前项权利之必要或合理行为,被保险人均应同意,所需费用由本公司 负担.
十、 本保险契约承保围内之损失,倘另有其他保险契约承保同一危险事故时,不论 该契约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比例赔偿之责. 十
一、 保险标的物之保险金额低於本保险单
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之重置价格时,其差额 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遇有承保围内之损失时本公司仅依比例负赔偿之责. 十
二、对於本保险契约条文之解释或赔案之处理存有争议时,得经被保险人及本公司同 意后交付仲裁.仲裁时,其程序及费用依仲裁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一般事项 十
三、 被保险人履行或遵守本保险单所载及签批之事项暨任何约定,为本公司负责赔 偿之先决条件.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