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3-12-13 |
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 澳、 台地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含港、 澳、 台地区) 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伤、残疾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 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遭受意 外事故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发生意外导致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受意外事故的;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 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以 下简称 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雇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七)被保险人雇员自伤、自杀、醉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拒捕、受管制药 物影响及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驾驶各种车船,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船型不相符合的车船导致其本人的人身伤害;
(八)被保险人雇员患疾病(不含保险责任第三条
(四) 、
(七)所列情形)、传染病、 分娩、堕胎、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人身伤害(因遭受保险 事故导致的流产不在此限) ;
(九)被保险人雇员因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遭受的人身伤 害.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 赔偿责任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