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3-12-14 |
2016年4月12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26次工作会议 对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进行审核,获 有条件通过. 审核意见要求公司进一步就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2016年4月19日公司就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情况进行了专项公告. 现就相关事项专项补充披露如下:
1、《一致行动协议书》签署情况说明 苏武雄、苏素玉、苏冠荣、苏壮强、苏壮奇(合称为"苏素玉及其相关方")于2016年3月23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 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的答复等相关文件中公告披露了上述 《一致行动协议书》 的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苏素玉和苏武雄系夫妻关系, 苏冠荣、 苏壮强、 苏壮奇均系苏素玉和苏武雄儿子;
虽然根据工商登记,苏素玉通过直接控制公司控股股东联美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联 美集团")的股东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联美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拉萨控股")和拉 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联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拉萨投资")从而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披露,苏壮奇通过持股拉萨控股和拉萨投资从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但苏素玉、苏壮 奇通过拉萨控股、拉萨投资及联美集团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代表的是苏素玉、苏武 雄夫妻以及苏壮奇、苏冠荣、苏壮强五人的家族整体利益;
在苏素玉、苏壮奇对公司 行使控制权或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时,苏素玉、苏武雄以及苏壮奇、苏冠荣、苏 壮强五人均会事先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苏素玉、苏壮奇对公司控制权或间 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的行使均反映和代表了苏素玉、苏武雄以及苏壮奇、苏冠荣、 苏壮强五人的意志和一致意见;
在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协议各方将延 续过往对公司共同实际控制的关系,在行使任何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权利或作为实际
2 控制人作出决策时,均需经协议各方充分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以确保联美控股控制 权的稳定. 本次交易完成前,苏素玉及其相关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未导致苏素玉及其 相关方间接拥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增加或减少,签署前后联美控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2、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变化 公司已于
2016 年3月25 日在披露的《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 行政许可项目审艘淮畏蠢∫饧ㄖ椤 (160114 号)的回复说明》中,就相关事项 进行了说明: 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为联美集团,根据联美集团的出资架构,联美集团工商 登记的最终出资人为苏素玉和苏壮奇.根据苏素玉及其相关方于2016年3月23日共同 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确认,苏素玉、苏壮奇间接持有的联美集团股权代表的是 苏素玉、苏武雄夫妻以及苏壮奇、苏冠荣、苏壮强五人的家族整体利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考虑配套募集资金后,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联众新能 源" ) 将持有公司 426,660,142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3.72%,联美集团将持有 公司 141,589,116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