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3-12-15
2018年4月28日 星期六 公告热线: 0571-87054412

87054448 9 公告 法院公告2018年4月28日(2017 ) 浙0903民初2893号 周金志 (曾用名周亚军) : 本院受理原告舟山金亿 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海波、 周金志、 恒尊集团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 结.

因你去向不明, 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 第92 条之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7) 浙0903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

一、 被告 汤海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舟山金 亿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0000元, 并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赔偿自2017年8月9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二、 驳回原告舟山金亿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53条 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9100元, 由被告汤海波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 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604民初9477号 余兴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宝夫与被告余兴长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7) 浙0604民初947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 起, 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 不服本裁定, 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304民初373号 周焕青、 肖定芳: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周焕青、 肖定芳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8) 浙0304 民初

373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视为 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304民初375号 孙恒梅、 金信法: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孙恒梅、 金信法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8) 浙0304 民初

375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视为 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304民初376号 陈秋署、 林婉平: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陈秋署、 林婉平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8) 浙0304 民初

376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视为 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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