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3-12-21 |
06.13 修订 第一条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东会治理制度、健全监督功能及强化管理机 能,爰依上市上柜公司治理实务守则第五条规定订定本规则,以资 遵循. 第二条本公司股东会之议事规则,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应依本规 则之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股东会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召集之. 股东常会之召集,应编制议事手册,并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 於持有记名股票未满一千股股东,得於三十日前以输入公开资讯观 测站公告方式为之;
股东临时会之召集,应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对於持有记名股票未满一千股股东,得於十五日前以输入公开资讯 观测站公告方式为之. 通知及公告应载明召集事由;
其通知经相对人同意者,得以电子方 式为之. 选任或解任董事、变更章程、公司解散、合并、分割或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五第一项各款、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条之
一、第四十三条之 六之事项应在召集事由中列举,不得以临时动议提出. 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本公司 提出股东常会议案.但以一项为限,提案超过一项者,均不列入议 案.另股东所提议案有公司法第
172 条之
1 第4项各款情形 之一,董事会得不列为议案. 本公司应於股东常会召开前之停止股票过户日前公告受理股东之提 案、受理处所及受理期间;
其受理期间不得少於十日. 股东所提议案以三百字为限,超过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议案;
提案 股东应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常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讨论. 本公司应於股东会召集通知日前,将处理结果通知提案股东,并将 合於本条规定之议案列於开会通知.对於未列入议案之股东提案, 董事会应於股东会说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四条股东得於每次股东会,出具本公司印发之委托书,载明授权围,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一股东以出具一委托书,并以委托一人为限,应於股东会开会五日 前送达本公司,委托书有重复时,以最先送达者为准.但声明撤销 前委托者,不在此限. 委托书送达本公司后,股东欲亲自出席股东会或欲以书面、电子方 式行使表决权者,应於股东会开会二日前,以书面向本公司为撤销 委托之通知;
逾期撤销者,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决权为准. 第五条(召开股东会地点及时间之原则) 股东会召开之地点,应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东出席且适合股东 会召开之地点为之,会议开始时间不得早於上午九时或晚於下午三 时,召开之地点及时间,应充分考量独立董事之意见.
2 第六条(签名簿等文件之备置) 本公司应设签名簿供出席股东本人或股东所委托之代理人 (以下称 股东)签到,或由出席股东缴交签到卡以代签到. 本公司应将议事手册、年报、出席证、发言条、表决票及其他会议 资料,交付予出席股东会之股东;
有选举董事者,应另附选举票. 股东应凭出席证、出席签到卡或其他出席证件出席股东会;
属徵求 委托书之徵求人并应携带身分证明文件,以备核对. 政府或法人为股东时,出席股东会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托 出席股东会时,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第七条(股东会主席、列席人员) 股东会如由董事会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长担任之,董事长请假或 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理之,无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 亦请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常务董事一人代理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