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3-12-22

074 号致: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 、 《公司法》 、 《注册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科大国盾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 同》 ,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为科大国盾本次发行上市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科大国盾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作出的.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科大国盾申请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科大国盾在为本次股票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 科大国盾法律意见书 3-3-1-5 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本所律 师已审阅了科大国盾本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 确认科大国盾在本次股票发行 的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有关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内容没有因引用而导 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对于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 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 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 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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