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3-12-22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